雷州市龙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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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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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办公室办理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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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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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个工作日  经办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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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代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省内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居)、镇(街道)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低保金额,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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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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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停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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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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